Thursday, December 21, 2006

[当今大马] 缺资讯自由法大道合同不公开 私人媒体垄断如同新闻部审查

以下文章《缺资讯自由法大道合同不公开 私人媒体垄断如同新闻部审查》转载自《当今大马》。

※王慧仪

《独立新闻在线》总编辑庄迪澎强调,公民知情权和媒体垄断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维护阅听人的知情权、了解实情的真相的基础就是达到媒体的多元。他解释说,当我们接受媒体报道的新闻可能是与事实不符的,阅听人需要通过不同的媒体来辨认真相,了解事实。

“我们要了解真相是因为我们享有这个知情权,唯有通过不同的媒体,我才能认识那个报道符合真相。”

他是昨晚在隆雪青年团、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以及《东方日报》配合12月10日的国际人权日所主办的“公民知情知?从媒体垄断谈起”讲座上这么表示。

这场讲座共吸引了80多位公众出席。主讲人包括新纪元媒体系讲师傅向红、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主席黄进发以及庄迪澎。

庄迪澎:多元媒体助辨识新闻真相

庄迪澎指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知情权是不可或缺的。他以民主选举来说明知情权的重要性,一个国家拥有自由的媒体才会有民主的选举。

“知情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有关公共利益。由于公民投票选政府,我们需要去了解我们政府作过什么事,那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他举例最近的大道涨价问题,人民是可以要求政府公开大道的合约,为何政府与大道公司定下如此不合理的合约。

媒体垄断危害知情权与被知权

此外,庄迪澎表示,“知情权除了是知道的权利,同时也是被知道的权利,两者是并行的。”例如大选,当媒体被控制的时候,某政党候选人的消息无法被选民知道,这不但侵害该候选人的被知权,也危害了人民的知情权。

庄迪澎也引用学者诺瓦克对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的诠释,来说明媒体垄断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侵害。

“私人企业与私人财政利益对媒体垄断、资讯自由流通的危害与政府新闻部的检查所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

他指出“在1985年后,官方机密法令的规定文件范围扩大,并且不需经过国会批准。这样的举动为媒体界和学者,皆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傅向红:公众人物须出让隐私权

新纪元媒体系讲师傅向红,首先就提出知情权在隐私以及公共课题方面,其实相当模糊,尤其是对于针对公众人物。

她认为:“知情权虽然只用在公共课题上, 但它对于公共人物却能扩大至公共人物的私生活。在面对群众,必须把部分隐私权让出来,因为这个公众人物拥有民主制度、 选举赋予他的权力。”

傅向红举例,“政治候选人利用个人隐私、道德价值观来作为个人拉票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就可以检验他这个部分。……知情权用在公众人物的身上可扩大到个人隐私,只要隐私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

其中她也用不少个案例子来说明,如;安华肛交案、警察被疑贪污、卷入蒙古女郎炸尸案的阿都拉萨巴金德等。

她补充,政府官员,首相、或小警察都是属于公众人物,因为他们拥有公权力。“对于公众人物的标准,要看他的职位、在国家机关担任的职务。他们都必须接受公众舆论以及媒体监督。”

黄进发:人民知情权不会危害国家安全

黄进发认为国家的机密法令应该有清楚地界定、规定文件,以免机密法令被政府滥用。

“国家保密的需要和公民知情权的平衡在于,人民的知情权不一定是危害国家安全。……这须必要明确的列明官方机密法令的范围。”

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主席黄进发指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限制言论自由言论的检验是根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正当利益;如,他人权利、或名誉、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与道德、而且必须是达到这个目的之必须手段。

惟吉兰丹承诺落实资讯自由法

他也表示,马来西亚是没有立法《资讯自由法令》的国家,但是吉兰丹曾承诺落实这项法令。

《资讯自由法令》联盟是在2004年,由人民之声(SUARAM)召集而成立的联盟。当时,独立新闻中心(CLJ)被选为秘书处,同时联盟也草拟出《资讯自由法令》10大原则。

《资讯自由法令》10大原则内容包括;资讯是咨询社会的必需品、公共机构应定时公布关系公共利益的资讯、政府或公共机构须开放公共文件,并且足够的资源和适当 的程序来出来保有公共文件、任何机密法令需每三年检讨,否则自动失效、本法与机密法令冲突时,本法凌驾于他法之上、官方会议应公开于公众出席等。

黄进发认为最近大道涨价的问题是因为我们无法得知政府与大道公司的合约内容。

他表示,如果在《资讯自由法令》保障之下,人民有权利知情合约的内容,并监督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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