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ly 28, 2007

[独立新闻在线] 林敬益指示提控部落客

以下文章《林敬益指示提控部落客》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曾薛霏

政府又恫言对付部落客!

能源、水务与通讯部长林敬益(左图)今天在吉隆坡主持Dallab国产最新智能手机推介礼后,对记者说,虽然政府不会立法管制互联网,但不代表政府不会对付抵触法律的部落客。林敬益也透露,他已指示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控告一名部落客,但他并没有说明部落客的身份。

林敬益也说,即使部落格架设在国外的侍服器,政府仍会设法提控犯法的部落客。不过,根据律师和部落客的看法,我国现行法律无法对付在外国的伺服器架设部落格的的部落客。


林敬益今天的说法,引起人们猜测,将被提控的部落客会不会是人民公正党全国宣传主任蔡添强,因为首相阿都拉巴达威的女婿、巫统青年团副团长凯里曾在本月10日率众前往赛城,向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举报蔡添强在其部落格张贴“三人的法国晚餐”合成图。

本月2日,蔡添强在个人部落格撰写短文《三人的法国晚餐》(French dinner for 3),并张贴一张内含副首相纳吉、“炸尸案”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及一名女子的合成照片,招致网民及国阵成员党强烈批评。【点击:张贴纳吉三人共餐合成照 网民炮轰蔡添强是笨小孩】

伺服器在国外难对付

不过,部落客黄泉安认为,《1998年资讯与多媒体法令》尚无法对付在外国伺服器架设网站的部落客,因为若要调查一个部落客,必须取得侍服器记录(server log),再从里面确认部落客的身份。

他说,若部落格的伺服器在国外,警方必须去架设伺服器的国家,通过当地政府取得这些资料,整个过程太过繁复,而且大费周章,政府一般上不会那样做。

执业律师、民主雪兰莪州双溪槟榔区州议员邓章钦(右图)认为,我国不能对付在外国的伺服器设立网站的部落客,因为我国政府没有美国那样的“治外法权”(可以在自己国土外行使法律权限),无法将法律权限延伸到其他国家。

他说:“若我的网站架设在外国的伺服器,就表示我的文章是在国外发表,你在马来西亚用电脑看,其实是去到国外看。这个情况就像我写了一篇文章寄到美国报章发表,你不能去美国买了我发表文章的报纸回来起诉我。”

不过,若部落格的网站架设在国内的伺服器,政府就能提控部落客。

多采用传统法令对付

不过,黄泉安认为,若政府对付部落客,应会采用“传统”法律如《1948年煽动法令》或《刑事法典》。

黄泉安(左图)说:“在马来西亚的法律环境,政府还是能对付部落客,只要警方确认网站主持人的身份,就可以对付他。不过,若援引《1998年资讯与多媒体法令》就比较有争议性。”

政府要提控部落客,得先证明部落客的身份,并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该部落客是网站主持人。

黄泉安也认为,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无权提控部落客,因为该委员会的权限是由《1998年资讯与多媒体法令》赋予,但至目前为止,这项法律还没有能力对付部落客。

他认为,林敬益的说法是为了附合最近一连串打压网络异见的呼声,旨在警告部落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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