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February 28, 2009

[独立新闻在线] 媒体迷信报道“真相”迷思 吴有恩:无法掌握公私界限

以下文章《媒体迷信报道“真相”迷思 吴有恩:无法掌握公私界限》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黄义杰

雪兰莪州行政议员黄洁冰私密照事件的首个爆发点在于英文《太阳报》(theSun)及《马来邮报》(Malay Mail)的报道,《马来邮报》网站记者吴有恩认为,媒体向来有报道“真相”的迷思,虽然知道不可报道私领域事件之原则,却一直无法准确掌握“公”与“私”的界线。

吴有恩(右图)认为,黄洁冰私密照的案例不属于必须报道的“真相”范围内;政治人物不应该被要求有私人道德上的“纯洁”,但市场需求却令媒体特别喜欢报道政治人物的“丑闻”。

“媒体总是认为:我们写什么,你们应该相信。我们希望你们相信我们向你呈现的‘真相’。”

“所以我们能做什么?过去我们都谈论过媒体评议会(Media Council),但这些组织能做什么?媒体的传统就是要各别自我定位,他们不能做什么。”

吴有恩说,在黄洁冰事件中,民众的愤怒都集中在拍摄和散播私密照的人,却没有直接向媒体表达不满。与此同时,媒体扮演着教育受众的角色,这次却为了刺激报份而刊登如此耸人听闻的新闻,可谓失职。

吴有恩原是《马来邮报》记者,辞职后转任该报的网站记者;他昨晚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办的《隐私:存在于马来西亚吗?立法保护隐私权此正其时吗?》论坛上点出媒体的缺点,其他主讲人有马华公会策略分析与政策研究所行政总裁宋惠君、律师公会人权小组副主席邱进福及成员刘怡安。另一位主讲人瓜拉雪兰莪国会议员朱基菲里阿末则因临时有事未克出席,由吴有恩取代。主持人是吉隆坡年轻律师理事会(Young Lawyers Committee for KL)主席迪本德拉(H.R.Dipendra)。

杯葛媒体也于事无补?

无论如何,随着雪兰莪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宣布延长黄洁冰的“假期”,私密照课题似乎已冷却下来,昨晚出席的观众人数只有大约50人。

坐在观众席上的人权律师拉蒂法(Latheefah Koya,左图)发表意见时说,在这事情上,媒体应该正视个人隐私权,否则马来西亚将一直兜转在媒体揭人隐私的问题。另一名观众认为,既然发生了黄洁冰事件,就应该对媒体采取法律性质的“惩罚”行动,以儆效尤。

吴有恩回应说,媒体确实在黄洁冰事情上犯错,但身为媒体人,他也无可奈何;“民众能做什么?杯葛报纸?我不认为这样做有用,毕竟越来越多人上网,可以从网上看这些照片。”

“重要的是,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是什么?媒体这样报道,好象就是在告诉国人,与非婚姻伴侣发生性关系是错的。确实是这样吗?我们的道德制高点需要改变。”

吴有恩、刘怡安、和邱进福都不认同“惩罚”媒体的建议。吴有恩认为,媒体只是执行他们的任务,他们往往是思想狭隘的一群人,只一味想着写读者要看的“故事”,一并刺激报份;“媒体不应该被判刑,我们要做的是重建媒体的基本规范。”

反对惩罚媒体

刘怡安则认为,若有人要对媒体采取行动以讨回公道,应通过司法机构,让法官来作出裁决。无论如何,她承认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不足之处,而且法官的下判态度不如欧美国家般严谨。

刘怡安(左图)也指出,法院在审理关乎“公”和“私”领域的媒体诉讼案时,必定面对困难,因此必须设定一个纲领,阐明何谓私事、何谓可接受为报道内容的事情,以及如何在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找一个平衡点。

邱进福则指出“惩罚”媒体的限制,因为我国的媒体界没有类似媒体委员会的组织;“我其实不认同吴有恩所说的。我国没有一个媒体界的投诉机构,这种投诉机构不是处理刑事性质的案件,而是接受投诉,展开调查,采取行动。如果有这种机构,就请各种专家学者来设定,什么是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媒体操守。”

“你瞧,每一种专业都有这种机构,我们可以投诉律师的不当行为,还有医生、建筑师、会计师等,但我们要去哪儿投诉记者?我们需要有这种机构,而不是贸贸然地惩罚媒体,因为那也将会引起风波,说那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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