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25, 2007

[独立新闻在线] “采访权”这概念值得商榷

以下文章《“采访权”这概念值得商榷》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黄业华

此文乃是作者针对《捍卫记者的采访权》一文的回应

采访、选稿、审阅、排版、校对都是新闻作业的步骤,说整个编采过程不受干预,即使说有“自由报导的权利”,媒体因此享有“新闻自由”。但如果说每个步骤都是一项权利,是相当怪异的,“采访权”、“选稿权”、“审阅权”、“排版权”、“校对权”,这种说法没太大意义。只要是编采过程中受到政治干预,都算侵害新闻自由,否定自由报导的权利。

公共人物不接受采访,算不算政治干预?甲议员不回答问题,记者可以写“甲拒绝回答某课题的提问”,向公众曝露甲议员不负责任的一面;若甲议员打电话恐吓报馆编辑不准刊登该篇新闻, 面对恶法的威胁,编辑连写出“甲阻止我报刊登某课题的新闻”都做不到。

浅见认为,前者不算政治干预,记者还可以自由报导,曝露甲议员的低素质。除非甲对记者说:“你不准采访这个新闻”,干预才能成立。后者无疑是政治干预,也恰恰是大马新闻界最常遇到的问题。

在《捍》文的语境,采访权是新闻自由的要素。以逻辑如此推论,捍卫新闻自由,就要捍卫采访权,要捍卫采访权,受访者就必须接受访问。所以,受访者必须接受访问,才算维护新闻自由。但是《捍》文之后写道“……能否让对方自愿接受采访,便要看记者的专业技术水平。”设若采访权是种权利,却可以“专业技术”解决,那么“捍卫记者的采访权”的命题还有什么意义?

权利需要被捍卫,因为有侵害权利的客体存在。若捍卫权利不是抗拒侵害,消除客体的侵害性,而是改变自己,顺应局势,变得更圆滑更有技术,那和捍卫权利的意义相差何止千里。

而捍卫权利到最后怎么都变成新闻工作者自己的问题了?素质不佳、缺乏揭露性报道的技术培训、不懂做研究分析、没有聆听公众意见、很少办研讨会、依赖政府资讯等等。新闻自由权利的侵害者去了哪里?把问题归咎新闻工作者,而对侵害者视而不见,是“自我犯罪化”(Self-criminalize)。

作者提出的几个“捍卫记者的采访权”的建议是(一)提升编采人员素质,媒体业者为记者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二)媒体业者与学界合作推动媒体识读课程,设定新闻与节目内容评议方法;(三)碍于恶法,主流媒体可把课题证据和情报“外流”给另类媒体。

《捍》文全篇都在逃避政治。马来西亚新闻自由最大的问题,乃是政府以种种恶法限制媒体的自由报导,《出版与印刷法令》、《官方机密法令》、《煽动法令》等等。谈论维护新闻自由却忽略政治批判是不可能的,新闻工作者尤其应该直视政治制度的匮缺,提出改进制度的积极建议。

只要没有压制性法令的存在,揭露性报导肯定大行其道,在自由的空气中记者素质和媒体文化肯定会有很大的跃进。也并非说一定要完全废除压制性法令才来谈记者素质,但威权政治紧缩言论空间是主要原因。

即使要提升记者素质,不用怎么培训,只要编采人员坐下一起学习《太阳报》的揭露性报导,以中文报记者编辑的能力岂是问题?为与不为罢了。只有愿意思考,有突围的决心,才算是“与公众忧戚与共,创建新时代的公共价值与效益,成为一个更可信的媒体”

第三点建议是不可取的,主流媒体碍于恶法,可以把维护新闻自由的义务推给另类媒体,难道另类媒体设于云端,完全不受当局控制与对付?近来网络干预越来越频密,异议媒体会不会步陈仁义和拉惹佩特拉后尘,还是难说。这种责任旁落的逃避心态应该被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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