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21, 2008

[当今大马] 吃惊雪州放弃制定资讯自由法 59公民组织非议卡立背弃诺言

以下文章《吃惊雪州放弃制定资讯自由法 59公民组织非议卡立背弃诺言》转载自《当今大马》。

59个公民社会组织发表联合声明,对雪州大臣卡立依布拉欣放弃在雪州制定资讯自由法案的决定感到惊讶,并非议他背弃对公民社会的诺言。

他们提醒卡立不要忘了过去许下的承诺,包括在今年4月16日与由59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良好施政联盟(Coalition for Good Governance)举行对话时曾答应,将向所有5个民盟执政的州属建议共同制定这项法令。

卡立是在执政100天的媒体联访中,表明将放弃在雪州议会推动资讯自由法案的努力,原因是州政府不能通过一项与联邦法令,即《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相抵触的法案。

他也表示,雪州政府难以在其权限内解密某些文件,因为他不知道有关文件是由中央政府,还是前朝州政府列为机密。

宪法赋权州政府决定州事务

对此,联合声明反驳说,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7条文写明,州政府有权在本身的行政和财政事务上作决定,包括规定决策过程的法令与条规,以及有关的文件。

“一项属于雪兰莪州的资讯法令将能规范这些事务,而且属于宪法赋予州政府的权限范围内。任何与此相反的言论,等于是把州政府的权限割让出去,削弱马来西亚的联邦制度。”

声明也强调,虽然《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规定特定类型的文件自动成为官方机密,但是并没有强制政府与其官员对其他类型的文件这么做,而且法令清楚赋权州政府解密一些已被列为机密的文件。

州政府可解密行政议会文件

59个公民组织指出,州政府能够通过多种方式落实开放与透明施政,包括宣布不再援引《官方机密法令》将文件列为机密、不会签署任何含有机密条文的商业合约或协议,以及拟定清楚的计划与时间表,解密重要的公共文件。

“只要有关资讯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国防与国际关系,或涉及联邦内阁的决定与文件,州政府就有权力解密州行政议会文件、决策记录,包括州行政委员会的文件。”

他们强调,这些举动必须让公众有机会参与,以避免官员滥权隐瞒特定文件。

“如果州务大臣认真要推动资讯自由法,他就必须开始成立一个工作小组,重新检讨现有的方式,以及草拟州级法令。”

欢迎槟州成立资讯自由委员会

另一方面,他们欢迎槟州民联政府成立一个资讯自由委员会的决定,但是要求州政府公布委员会的权限,让公众讨论。

发表这项联合声明的是代表55个非政府组织的良好施政联盟,以及公民社会推动国会改革运动(Civil Society Initiative for Parliamentary Reform)、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WAMI)、政策倡议中心(Centre for Policy Initiatives)以及勇敢自由媒体运动(Ben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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