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17, 2007

[独立新闻在线] 要争资讯自由权!

以下文章《要争资讯自由权!》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陈彦妮

在资讯社会里,资讯权利是体现有效民主制度的基础。政府资讯并非属于政府的资产,而是属于人民的资产,所以这些资讯理应让人民取得;更何况,按照民主制度,政府充其量只是这些资讯的保管者(custodians of records),并非资讯的控制者(controllers of information)。

知情权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也是他们参与社会的基本人权;资讯自由权则能保障公民知悉和获取正确和充足的资讯,以行使他们的权利与责任,或作出正确的选择。

人民获得充足与完整的资讯,便能监督政府的施政,确保民选的政府负起必要的责任,以建立更透明的行政体系。因此,资讯自由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人与讯息之间关系的深刻认同,是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美国、加拿大和北欧国家早已制订了《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其国民任何时候都有权向行政单位索取州政府对地方公共事业(如图书馆、医院、学校等)的补助费详细资料及公款流向报告,以确保行政管理公开且高透明度,一般百姓更有权检阅参议员财产状况申报资料。

瑞典人1810年已享知情权


早在1810年开始,瑞典国民就已经享有“知情权”。在1949年,该国宪法就已把“知情权”列入国家宪法,其国民可以自由索取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府资讯。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如国防或安全考量而不公开,否则,所有攸关人民利益的重要资讯都必须公开。

单单在过去十年来,就有至少五个亚洲国家通过了《资讯自由法令》:泰国(1997),韩国(1998),日本(1999),印度(2002)和巴基斯坦(2002)。

经过长达16年的争取,尼泊尔也在2007年8月25日制订了《资讯权利法令》(Right to Information Act),阐明除牵涉国安和公共社会安宁,外交部、银行业和商业机密文件之外,所有国民包括民间非政府组织都有权向公共资料处获得绝大多数官方资料,而且定时更新官方资料并将之公开予民众是所有政府官员的职责。

和菲律宾一样,该法令规定政府官员必须在最迟15天内为民众提供相关资讯,倘若耽误资讯供给,官员将就资讯延误的每一天,付上200卢比的罚款。

如果及时获得相关资讯能影响民众的性命安全,官员就得在24小时内为公众提供可以帮助他们做正确决定的资讯。如果官员无法满足公众的请求,提供公众“不完整或错误的资讯”,那么该部门领导人将面对介于一千至两万五千卢比的罚款。

尽管民间争取了很多年,但是菲律宾至今并没有制订《资讯自由法令》捍卫民众知的权利和记者的采访权,但是《共和国法令》(Republic Act 6710)或《公务员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for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Employees)却强制规定,政府官员必须为公众提供政府官员资产报告,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计划,各州政府的财务转移报告、承包工程进展报告等等。

菲国政府官员也必须在15天内答复人民提出的资讯索取,被官员拒于门外而无法获得政府资讯的国民可向国家行政事务委员会或调查官员舞弊的政府办公室投报,甚至可以把官员不公开公文件事件带上法庭。


人权委员会五年前已建议

事实上,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早在2002年已建议政府制订《资讯自由法令》,以确保马来西亚享有媒体自由。民间团体如记者倡议联盟(Initiatif Wartawan)、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WAMI)、独立记者中心(CIJ)过去几年也不断要求人权委员会加速督促政府废除所有违反言论自由及资讯权的法律。

过去两年来,由34个非政府组织所组成的“全国资讯自由法联盟”(National Coalition for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还为政府草拟了资讯自由法案,并举办了至少14场关于资讯自由的讲座会,以及分发至少一万份传单给各地民众,教育民众资讯自由权的重要性。


然而,今年9月26日,国会在野党领袖林吉祥问首相阿都拉巴达威制订资讯自由法律,以让公众能轻易获得政府资讯的问题,并建议废除《官方机密法令》时,回答问题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却一口反对资讯自由概念,宣称“无此需要”,因为“政府认为现有的法律已足以让公众获得政府保管的资讯。”

当我与我的菲律宾同学分享马来西亚记者要采访官员或索取政府资讯总会遇上重重困难的无奈时,他们也会向我道出当地记者面对的难处。

原来在菲国,即使有相关法令的保护,但是腐败的官僚总会推卸责任,总有办法在法律间游走,把寻求资讯者,尤其是调查记者把玩于鼓掌之间。尽管官员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公开政府资讯,但调查记者(investigative reporter)通常只在15天内得到官员敷衍的回应,比如要求记者允许更长的时间搜集他们所要求公开的政府资讯,或选择不回应。

媒体人永远有藉口

政府不公开资讯的话,记者即使依法向当局投报后也未必受理,也并非所有媒体机构都有足够的资金来跟政府对簿公堂。所以,他们的调查记者都会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并独立制作了不少举世惊叹的揭露性报道。掠夺国库八千万美元的前菲国总统埃斯特拉达就是被调查记者连串的揭露性报道而击倒,最终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的。

我想,面对强权政治,任何希望通过政治批判或短短几年的争取资讯自由运动,就渴望政府能修正或废除恶法的想法或批评,都是天真的。马来西亚政府至今显然缺乏 “政治意愿”来保障资讯自由流通和捍卫人民知的权利,那么,媒体人更应该通过各种管道确保社会大众接收正确、及时和平衡的资讯。媒体人如何在恶法之下,仍能不断冲撞体制极限,在技术上自我提升,以产生具影响力的颠覆力量,才是关键所在。

我担心的是,如果箝制言论和媒体自由的恶法一天没废除,那些长期顺服于种种政治与商业干预的媒体人永远都有借口往上推,永远扮演受害者以逃避身为媒体人应履行的职责和道德义务!

在恶法还没废除之前,如果我们还看不到为何一些媒体的编采人员(不管是中文/英文源流的媒体)制作不少高素质的调查报道,而另一些媒体却还故步自封,处处自我设限、缺乏反省的诡异之处;如果我们还看不到媒体人在种种法律的扼制底下其实更该越挫越勇,必要时转弯以求“用兵一时”的可能,或者忽视跨媒体合作及网络的影响力,那我只能说,我们早已死在自己僵化与自大的思维当中。


陈彦妮毕业于马来西亚理科大学传播学院,曾任职于ntv7新闻组及时事节目组,担任时事调查节目《追踪档案》主播,目前修读新闻系硕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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